农产品加计扣除1%的计算: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对农产品深加工给予1%的加计扣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原材料成本×1%。如果是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特定货物共有三种核定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计算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1)投入产出法=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成本法=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3)参照法: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去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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