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危险作业包括范围有:户外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比如八大危险作业就包括了: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挖掘作业、登高作业、打桩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
3、必须是需要采取*的*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的*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
危险作业担责: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
1、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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