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必须配备的是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如何条件和面积的还需要设置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根据要求不能满足自然排烟的需要设置机械排烟。
消防部门检查按照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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