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会”即反社会行为,是指一种故意或非故意、不顾他人观感,而且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无法增进公众福祉的行为,该行为是对他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或者财产损伤或损害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触犯法律,也可能没有触犯法律。
“反人类”即危害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针对人性尊严**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或是出于*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允许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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