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于地区级别的市
地级市,是*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是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区管辖。
地级市
1949年,地级市的数目为54个,专区的数目则高达170个,1982年,地级市的数目为112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在此期间,地区的数目均多于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1983年,*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当前,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仅剩7个地区,而地级市的数量则达到了293个,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共计293个地级市。
设立标准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驻地具有非农业*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
2、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地区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
5、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特殊地级市
1.绝大多数地级市的的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为厅局级正职,但有些地级市的行政架构为副省级建制,其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行政级别为省部级副职,被称为“副省级城市”,共15个,分别为广州市、武汉市、哈尔滨市、沈阳市、成都市、南京市、西安市、长春市、济南市、杭州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厦门市、宁波市。
2.绝大多数地级市设多个市辖区,并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但有些地级市只设市辖区,不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它们属于“全区市”,共13个,分别为乌海市、鄂州市、克拉玛依市、深圳市、厦门市、武汉市、珠海市、佛山市、南京市、广州市、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而有些地级市虽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但只设一个市辖区,它们属于“单区市”,共60个。还有些地级市既不设市辖区,也不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直接管辖街道、镇、乡等乡级行政区,属于“不设区的市”,俗称“直筒子市”,共4个,分别为东莞市、中山市、嘉峪关市、儋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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