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县(市、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参照本办法。
一、供应对象: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
二、办理机构: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便民服务点。
三、准入条件: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未享受实物配租的。
2、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3、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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