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飞,中共党员,原系玉环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曾任玉环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住玉环县。2019年8月26日因本案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飞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台玉刑初字第986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江飞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江飞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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