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由此可见,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生产的管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安全出口的管理、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接受监督、应急救援、事故抢险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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