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以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特许权利提供他人使用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费用减除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如:王某于2006年9月出让其一项专利权,取得收入500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40000元 应纳税额=40000×20%=8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稿酬所得不同: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转让著作权免营业税)。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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