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计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即行政地位与省相同的行政区,为一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23个省
分别为: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省。
5个自治区
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个直辖市
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2个特别行政区
分别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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