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减免税额是有可以减免的税额,有减免事项。
主要指符合个税减免政策的情况,比如以下情形:
(1)省级人民*、国务院部委和*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独生子女费;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5)托儿补助费;
(6)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7)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8)民政部门支付的救济性补助;
(9)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0)保险赔款、抚恤金;
(1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12)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3)按照*或地方*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1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所得;
(15)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16)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7)*参加的*公约、签订的协议,包括我国与相关*、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8)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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