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符合抵减条件的企业,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声明:本文内容及图片来源于读者投稿,本网站无法甄别是否为投稿用户创作以及文章的准确性,本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请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 jubao-mail@foxmail.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