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未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的。
医疗机构超出执业登记的床位数量开设床位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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