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年自然灾害”是指1959年、1960年和1961年。
2、1962年,“1-9月,*大面积旱灾。去冬以来,南方湘西北、粤北、川北、苏北、皖中地区雨雪*,2月约有100万公顷呈旱象;3月,旱区扩至豫、鄂、黔、陕等省,共计360万公顷……
甘肃河西走廊、内蒙呼伦贝尔和乌兰察布地区、晋北、冀西北、吉西北地区,旱期长达200-400天,甚至井干河断、人畜吃水困难……年内,旱灾波及北方为主的24个省区(市)2174.6万公顷农田,成灾面积878.4万公顷。”
人们习惯上将这几年的灾害称为“三年自然灾害”,实际上从干旱灾害的延伸和转移看,影响我国农业生产的*干旱灾害,大致延续了四年。时间上以1959年夏秋至1960年夏黄河流域、西南、华南为主,1961年春夏秋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连续干旱为主。
以及1962年春夏、夏秋的华北黄河流域、东北的干旱。人们在谈论和研究中往往忽视了1958和1962年也是较大旱灾年,从宏观角度看,集中在1959-1961年的特大干旱,是有一个发展、高峰、减弱的过程的。
声明:本文内容及图片来源于读者投稿,本网站无法甄别是否为投稿用户创作以及文章的准确性,本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请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 jubao-mail@foxmail.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