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6日,沈阳市*发布了《沈阳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06号。
通知规定,沈阳商品房限购区域扩大为*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除此之外,通知还规定:
1、增加住房用地和商品住房供应量;
2、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3、实施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4、严查捂盘惜售、签订阴阳合同等;
5、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炒作渲染房价上涨。
其中,限购政策继续执行《沈阳市人民*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62号)规定,即: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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