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规定,现对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纳税款,再代开发票。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国税机关代征。
二、个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适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附件1)一份。(二)《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一份。(三)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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