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五、对《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东江湖流域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一项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将第三项修改为:"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第四项"炸鱼"后增加"电鱼"。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项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采矿、选矿、冶炼和其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删除第二项中的"剧毒、高残留"。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删除第一项中的"除水电、供水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在第一项后增加"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将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在"饮食等服务业网点"后增加"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东江湖流域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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