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比如收入1000万,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那么发生额的60%=12万,收入的5‰=5万,按5万扣除,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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