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常识 - 什么是《里斯本条约》?
《里斯本条约》是简版的《欧盟宪法条约》。
要了解《里斯本条约》,则有必要先了解欧盟首部旨在促进欧盟有效运转、加速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宪法条约——《欧盟宪法条约》。2004年10月,欧盟25国首脑在意大利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其主要内容大致包括:界定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权限;设立欧盟外交部长;以常设理事会主席制取代轮值主席国制度;欧盟委员会委员由20名削减至15名;欧盟内部*决定均需至少半数成员国投票赞成,且需能够代表60%以上的欧盟公民,方能通过;在遭遇恐怖袭击时,成员国应相互援助;欧盟具备签署*条约的“法人”资格;欧盟成员国有权按意愿脱离欧盟;等等。
《欧盟宪法条约》签署后,原本寄望于经过所有成员国的批准而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不想,法国和荷兰两国在2005年的全民公决中,均予以否决。于是,这部条约无法生效,欧盟一度陷入“制宪困境”。
直至2007年,一部经过修改的“条约”正式推出,以取代陷于僵局的《欧盟宪法条约》。为了保证其在成员国中的通过率,欧盟各国首脑达成框架协议:*“条约”的重要性,新“条约”并非一部涵盖欧盟所有既有法律的*典,而是对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和欧盟建立时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进行修改的普通法律。这样,各成员国只须通过议会审批核准,而无须再通过全民公决方式。
新“条约”通过保留宪法条约实质、简化内容等技术手段,大大提高了成员国的通过率。2007年10月19日,欧盟召开非正式首脑会议通过了欧盟新条约,由于会议是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召开的,因而也被称为《里斯本条约》。2009年11月3日,捷克总统克劳斯*一个签署《里斯本条约》,至此,欧盟27个成员国(彼时,克罗地亚尚未加入欧盟)悉数通过该条约。
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
《里斯本条约》通过对欧盟机构的大手术,对欧盟进行了一次大刀阔斧的改革,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一个全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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