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较常用的两种做法参考如下:
方案一、补缴的税款金额大,对会计报表影响重大,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1、确认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则不需要该笔分录)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方案二、对会计报表影响不重大,简化处理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确认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账务处理可参考:
1、确认补税金额:
借:所得税费用(补税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补税金额),
2、实际缴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补税金额),
贷:银行存款(补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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