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单位注册登记证照(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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