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报考护士证至少需要中专以上学历且为药学、护理、技术*、临床医学*类等*,并且满足临床实习经验满8个月以上才可以报考。
具体的报名条件:
初级:
(一)临床医学*类:
临床医学*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药学、护理、技术*类: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工作满1年。
中级:
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类别的考试。
凡报考《卫生*技术资格考试*目录》中*代码为026至089*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参加护理*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
3.本人近6个月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申请人为2012年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由学校到学校所在地报名点为本校应届毕业生集体办理报名手续。
具备条件
报名参加卫生*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3年在校毕业生)。
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13年12月31日。
所学*须与报考*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具有护理、助产*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技术职务。
4、《卫生*技术资格考试*目录》中部分*系主亚*,主亚*在基础知识、相关*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声明:本文内容及图片来源于读者投稿,本网站无法甄别是否为投稿用户创作以及文章的准确性,本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请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 jubao-mail@foxmail.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