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建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征收率:
1、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2、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三、计算公式:
1、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率,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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