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购买金税盘会计分录:
记:管理费用-办公费480,
贷:银行存款480。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480,
贷:管理费用-办公费480。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金税盘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480,
贷:银行存款480。
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80,
贷:管理费用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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